文章來源:政策法規局 發布時間:2016-07-20
國資委系統法治工作
簡 報
第5期
國務院國資委政策法規局 2016年7月5日
政策法規局組織部分中央企業座談法治央企建設工作
【工 作 動 態】
國務院國資委印發2016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國務院國資委印發2016年度指導監督地方國資工作計劃
省屬國有重點企業積極落實法制工作第三個三年目標
【理 論 研 究】
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資監管法規體系建設研究(上)
政策法規局組織部分中央企業
座談法治央企建設工作
為進一步推動中央企業法治建設,2016年5月18日,政策法規局組織召開部分中央企業法治工作座談會,對法治央企建設推進情況進行深入交流。機械科研總院、中鹽公司、礦冶總院、中絲集團、中林集團、保利集團、中國航信、中儲棉總公司、華錄集團、中國國新等10戶企業的總法律顧問或者法律事務機構負責同志參加了會議。
從座談情況看,各參會企業認真貫徹落實中央企業法治工作會議精神,大力推進法治央企建設,各項工作取得積極進展。一是領導重視。所有參會企業主要領導同志均對貫徹落實中央企業法治工作會議精神作出批示指示,部分企業“一把手”親自分管法治工作。二是動作迅速。許多參會企業在會議結束后及時召開全系統法治工作會議,第一時間全面傳達中央企業法治工作會議精神。三是措施有力。不少企業結合自身實際,將依法治企納入績效考核體系,修訂董事會議事規則落實總法律顧問列席董事會等要求,印發全面推進法治央企建設的實施意見,推動各項工作扎實開展。與此同時,法治央企建設工作也還存在一些薄弱環節:一是思想認識有待加強,對法治工作的重視程度有待進一步提高。二是隊伍建設還不到位,部分企業在總法律顧問制度、機構設置、人員配備等方面仍需加強。三是作用發揮有待強化,法律管理與經營管理“兩張皮”的現象仍然存在。規章制度、經濟合同和重要決策法律審核水平有待提高,合規管理能力亟待加強。
政策法規局負責同志結合企業實際,從強化頂層設計、推進隊伍建設、加強法律管理等三個方面,對進一步做好企業法治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座談會得到與會代表的高度認可,大家一致認為,通過深入交流,進一步提高了認識、理清了思路、增強了信心,對于深入推進本企業法治建設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會后將第一時間向企業主要領導匯報會議精神,按照國務院國資委的統一部署,統籌謀劃、真抓實干,全面做好法治央企建設各項工作。
下一步,政策法規局將進一步加大指導推動力度,通過建立通報制度、開展總法律顧問述職、加強交流學習等措施,指導有關企業盡快解決存在問題。同時,將繼續加大分類指導力度,區分不同行業、不同發展階段和不同區域,定期開展專題座談調研,加強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努力推動中央企業法治工作取得新進展。
【工 作 動 態】
● 國務院國資委印發2016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2016年5月3日,國務院國資委印發《2016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國資廳發法規〔2016〕26號),共列入立法項目59件,包括2016年度內完成的立法項目49件,抓緊研究、待條件成熟時提出的立法項目10件。其中,有關深化國企國資改革的規章規范性文件16件,有關加強國有資產監管的規章規范性文件18件,有關指導中央企業完善管理制度的規范性文件15件。總體上看,立法計劃以優先保障改革立法需求和堅持突出以管資本為主的監管職能為原則,有效聚焦中心工作,較好發揮了立法的引領、促進、規范和保障作用。同時,鑒于今年立法工作任務較重,國務院國資委要求高度重視國資監管立法工作,確保完成重點立法項目,注重提高立法質量,加強立法與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的協調銜接。
● 國務院國資委印發2016年度指導監督地方國資工作計劃
2016年5月3日,國務院國資委印發《2016年度指導監督地方國資工作計劃》(國資廳發法規〔2016〕25號,以下簡稱《指導監督計劃》)。自2010年起,國務院國資委已連續6年印發年度指導監督地方國資工作計劃,在加強指導監督地方國資工作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指導監督計劃》緊緊圍繞年度重點工作任務,明確提出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地方國資監管、積極穩妥深化地方國企改革、推動地方國企打好提質增效攻堅戰、推動全國國資委系統建設等4類29項指導監督工作計劃項目,切實加強對地方國資工作的協調服務,推動形成全國國資委系統工作“一盤棋”。
● 省屬國有重點企業積極落實法制工作第三個三年目標
省屬國有重點企業法制工作第三個三年目標實施以來,各省級國資委高度重視,積極推動監管企業貫徹落實目標要求,切實加強企業法制工作,健全完善法律顧問制度,為企業經營發展提供了重要支撐保障。在省級國資委和監管企業的共同努力下,目標的落實取得明顯成效。北京、遼寧、江蘇、福建、重慶等地監管企業總法律顧問覆蓋率達到100%,江西、吉林、內蒙古、浙江等地總法律顧問專職率和法律顧問持證上崗率均超過70%,部分指標提前完成。
【理 論 研 究】
●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資監管法規體系建設研究(上)
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對深化國企國資改革作出的重要部署。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改革精神,需要深入推進國企國資改革,實現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深入研究新形勢下如何完善國有資產監管法規制度,進一步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制度體系,更好地服務和保障國資監管工作。
一、國有資產監管法規制度的基本現狀。截止到2015年12月底,按照黨的十六大確立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重要原則,國家制定了《企業國有資產法》,國務院頒布了《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國資委出臺了現行有效的規章27件,規范性文件301件,各地國資委制定了規章規范性文件2800多件。這些法規制度,主要包括國有資產出資人制度、國家出資企業制度和國有資產統一監管制度三大制度體系。
二、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的背景意義和內涵。30多年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不少經驗值得我們總結。一是確立政府以出資方式管理國有企業;二是明確國有一級企業的出資人代表;三是建立國有資產專業化監管模式;四是切實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是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選擇,是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客觀需要,是深化行政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的必然要求。如何以管資本為主?從法律角度看,出資人權利來源于公司法規定的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三項股東權利。同時,國資委作為國家所有權代表,對企業的投入不同于一般社會資本的財務性投資,除取得股權收益外,還要肩負壯大國有經濟等政治使命和社會責任,更加注重強化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因此,國資委要做到以管資本為主,應當從公司法規定的股東基本權利和股東會職權入手,突出所有者權益的持續增長,通過國有資本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進退,進一步放大國有資本功能,發揮國有資本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引領帶動和支撐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