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政策法規局 發布時間:2012-02-21
中央企業法制建設三年目標
工 作 簡 報
(第29期)
國務院國資委政策法規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編者按:2月15日,中央企業建筑行業法制工作座談會在中國鐵建召開,8家建筑企業總法律顧問、法律事務機構負責人在會上就推進法制工作第三個三年目標的進展情況和具體措施等方面開展了深入交流,國資委政策法規局周渝波局長帶隊出席座談會。本期簡報重點介紹此次座談會的有關情況。同時刊登國資委政策法規局部署開展《企業境外法律風險防范國別指引》編寫工作的簡訊,供各中央企業參考。
中央建筑企業召開建筑行業法制工作座談會
共同推進落實法制工作第三個三年目標

2月15日,中央企業建筑行業法制工作座談會在中國鐵建召開,國資委政策法規局周渝波局長帶隊出席座談會,中國建筑、中國中鐵、中國鐵建、中交集團、中國電建、能源建設、中冶科工、化學工程等8家中央建筑企業總法律顧問、法律事務機構負責人參加座談會。自2010年起,中央建筑企業每年召開一次行業法制工作座談會,結合當年法制工作重點、熱點問題,開展相互交流、學習和借鑒。今年座談會的主題是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共同推進落實中央企業法制工作第三個三年目標。
會上,8家建筑企業總法律顧問和法律事務機構負責人就推進法制工作第三個三年目標的進展情況、具體措施、困難建議等開展了深入交流。中國鐵建在推進三年目標建設中,通過采取推動總法律顧問制度納入股份公司章程、推動法制工作納入子企業績效考核、推動法律部門全程參與海外重大項目等舉措,切實提高公司法律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中國建筑目前已在92戶下屬企業實施總法律顧問制度,同時通過推行總法律顧問述職制度、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津貼制度等,切實加大系統法律顧問隊伍建設力度。中交集團通過鼓勵子企業領導班子成員積極參加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目前已提前完成重要子企業總法律顧問專職率達到80%的指標要求。中國電力建設、中國能源建設兩家新組建的中央建筑企業,在公司重組過程中積極發揮法律部門的作用,目前正著力于整合新公司法律資源,在妥善處理好歷史遺留案件的同時,部署落實好新三年目標的各項指標要求。中國中鐵要求全系統法律顧問參加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的比率達到100%,從而確保三年內法律顧問持證上崗率實現80%。此外,與會人員還就企業總法律顧問定位、法律顧問等級資格評審、法律顧問隊伍培訓等問題開展了深入探討。
周渝波局長在會議總結講話中指出,中央建筑企業高度重視法制工作三年目標建設,不少企業一把手親自開會研究,親自出席集團法制工作會提要求,有關企業人力資源部門也積極支持配合,共同推動這項工作。總的來看,中央建筑企業法制工作新三年目標推進平穩,采取的各項措施有針對性,效果不錯。推動落實新三年目標,對于中央企業做強做優、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世界一流企業意義重大。“十二五”時期中央企業要加快轉型升級、國際化經營,法律需求越來越大,對法律顧問隊伍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在這一新形勢下,企業法制工作要緊緊圍繞新三年目標要求,突出重點,抓住時間節點,創新工作方式方法,堅定不移地推進完成各項指標。
座談會前,中國鐵建董事長孟鳳朝會見了政策法規局周渝波局長一行,介紹了中國鐵建經營發展情況以及建筑行業面臨的新形勢、新挑戰,并就企業法制工作三年目標建設交換了意見。

中央企業境外法律風險防范國別研究工作正式啟動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企業“十二五”時期做強做優、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世界一流企業的總體發展目標,大力提升中央企業國際化經營水平,進一步加強境外法律風險防范,按照國資委領導指示,政策法規局近期組織部分中央企業開展《企業境外法律風險防范國別指引》編寫工作。2月16日,國資委政策法規局周渝波局長主持召開《境外法律風險防范國別指引》專題布置會,承擔《指引》編寫工作的十家中央企業法律事務機構負責同志和有關編寫人員參加會議。按照中央企業投資合作、對外貿易業務分布情況,首批選取了美國、加拿大、俄羅斯、日本、英國、澳大利亞、巴西、印度尼西亞、尼日利亞、中亞等十個國家(地區)開展中央企業“走出去”法律風險防范國別研究。
周渝波局長對《指引》編寫工作提出四點要求:一是要高度重視境外法律風險防范研究工作,切實組織落實好此次編寫任務。各承擔單位要成立專門的編寫委員會,從企業內部抽調骨干力量,同時加強與企業境外業務人員溝通,注意與外部機構合作,編寫出具有針對性、操作性、高質量的《指引》。二是要按照統一研究確定的提綱開展編寫工作,確保《指引》的體系化。針對不同國家(地區)、不同行業、不同企業的情況,要以統一提綱為前提體現其特色。三是要加強中央企業之間的溝通,實現資源共享。不少企業在境外法律風險防范方面已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各編寫單位可以相互借鑒,針對不同行業之間在“走出去”過程中面臨的不同法律風險,也要注意互通有無,全面搜集材料。四是要按照統一的時間進度,抓緊做好編寫工作。在進展過程中,要加強聯系,及時協調解決困難和問題,確保拿出能體現中央企業法律工作水平的成果 。